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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违约处置机制,业界热议理应严管“逃废债”

2020-11-17 09:41   来源: 互联网

最近,永煤债务违约冲击了信用债券市场,在一些国有企业发生信用债务违约之前,有人质疑或 "逃避债务" 的嫌疑。又该如何及时监管 "逃债",同时又避免重蹈覆辙?随着债券市场违约的正常化,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这些问题使债券圈陷入了 "集体混乱" 的境地。


在这方面,第一位财经记者最近专门采访了天丰证券副总裁兼天峰国际证券董事会主席翟晨曦。她认为,在规范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完善信息披露,严厉惩治欺诈行为,完善违约处理机制是当务之急。她说:" 当 20 世纪 90 年代债务逃逸发生时,债权人大多是法律机构,但现在信贷债券市场继续扩大,拥有大量的基金持有人,其背后代表着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因此信贷债券市场的信用基础无法动摇。


非上市企业很容易利用监管体系中的空白。例如,在资产的早期分配之前不需要披露信息,也有地方政府占用地方国有企业的货币资金的情况。此外,目前,债务委员会主要由银行领导,大型基金等机构的需要可能难以考虑,而且在处理债务时很容易被卖空。他说:" 今后,我们需要培育一些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专业债务委员会,以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市场对质押产品的崛起感到担忧


11 月 10 日晚,永成煤电宣布违约,超过市场预期,尤其是在该公司在违约前预留核心资产之前,这加深了市场对其 "逃避债务" 的疑虑。


翟晨曦说,永煤在 10 月底刚刚进行了 10 亿元的投票,政府还承诺向资本注入超过 150 亿元人民币,而永煤拥有 470 亿元的合口径货币基金。突然宣布违约让市场措手不及。


此外,永煤违约还提醒市场,去年 "承包商事件" 导致债券市场 "信用分层"。对于‘信用分层’问题,一级交易商(国有银行、核心股票分行)在获得流动性后将流动性投入市场,而二级法律机构主要是城市公司和一些非银行机构。"承包商银行是第二层的核心,然后是广义基金等等。" 翟晨曦说。


然而,永煤违约与 "承包商事件" 的区别在于,银行间市场是一个点对点的场外市场,没有中央交易对手,因此 "承包商事件" 导致了对交易对手的不信任。在交易所市场,获取流动性需要通过抵押品进行质押和回购,而外汇市场的抵押贷款贴现率是动态调整和非常透明的,因此永成煤电作为 "AAA" 国有企业债务,也导致了市场对抵押品的不信任。


永煤违约的第二天,这直接引发了资本交易员的恐慌,他们拒绝了类似的企业信贷抵押贷款,或 30% 的折扣。目前,在信用分层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同步收缩,就会造成巨大的市场冲击。翟晨曦认为,有必要确保充足的流动性交付,以缓冲市场冲击。



与此同时,国际投资者对国有企业 "规避债务" 的担忧上周有所加剧,许多国有企业美元债券在离岸市场被抛售。


加强监管完善信用外衣


事实上,中国债券市场信用违约的历史相对较短。第一次信用债券违约是 2014 年 3 月 5 日的 "11 超级日本债务" 违约,但自 2018 年以来,信用债券一直处于违约状态。


翟晨曦认为,监管机构一直对 "逃债" 持零容忍态度,但今年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尽管货币政策的精确指引、地方特别债券和特别国债的发行速度加快,但地方政府仍面临更大的压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有企业近期违约的增加。


11 月 12 日,永成煤炭电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永成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0 号永山 MTN 006" 发行后迅速发生实质性违约后,是否会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有效披露风险并充分披露并严格履行相关职责表示关注,调查结果及相关处置措施的结果是市场关注的焦点。"11 月 12 日,永成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启动自我监管调查,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是否会有效披露风险及相关中介机构是否会有效披露风险并严格履行相关职责表示关注。调查结果及相关处置措施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虽然债券市场的违约已成为常态,但 "规避和取消债务"、虚假披露等问题已屡禁不止,加强对信贷市场的监管和完善,是未来信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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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晨曦建议,为了完善地方政府财政信息披露的文字和义务,特别是规范和透明度,迫切需要对地方政府财政信息披露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中介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并在信息披露、尽职调查、持续监督、联系服务等方面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和约束。


她解释说,虽然有一种观点认为投资机构有责任 "闭上眼睛购买 AAA 债券",但就永煤而言,"AAA" 之所以被评为 "AAA",是因为货币基金规模特别大,财务报表流动性强,资产在中原银行持有股份,国有资产属性也强化了评级,但资产负债表可能不是真的。非上市企业必须及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完善违约处理


早在今年七月,中央银行和其他三个部门就共同发布了 "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关于企业信用债券违约处置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在这方面,翟晨曦认为,"通知" 还需要出台规范发行人违约处置周期和处置效率等详细规定,以解决发行人违约处置周期长、处置效率低等问题,同时建立平衡的债券投资者权利机制来规范投资者在违约主体中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应体现在发行人的发行说明书中。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企业违约之后,债务委员会主要由银行机构领导,但信用债券投资者数量庞大。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单个投资者可能会阻止债券经理或债券牵头承销商及其他债券持有人私下与发行人进行谈判。尤其是,债券比例较高的债权人可能会就更有利的处置措施进行谈判,比如资产抵押贷款单独质押、反偿付等。然而,非银行机构在处置违约债券过程中的发言权较弱,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尤其是银行是在资本交易和投融资活动方面相互联系最密切的金融中介机构。企业和银行通过存款、票据、贷款、信贷等业务进行深度合作,银行拥有大量业务网点,可以更全面、更先进地监控企业的现金流。然而,非银行机构在上述方面比较薄弱,因此当企业有现金流动压力或信用风险时,反应就不如银行那么快。


目前,破产重组属于地方法院,这也导致了对当地不熟悉的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不舒服的保护," 翟建议。今后,应孵化一些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中央债务委员会登陆机构,以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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